身份證冒用注冊公司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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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際
根據(jù)《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因此,如果身份證被他人冒用注冊了公司,而在當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時就會收到限制而不能設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的規(guī)定,公司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jù)《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認繳制注冊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僅以認繳成立公司而沒有出資到位,或者公司財產(chǎn)管理混亂,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注冊登記經(jīng)過了行政部門的許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沒有被相關部門糾正或者確認的情況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擔債務的風險。